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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研修的丈夫擅自离岗引发劳务输出服务合同担保纠纷,担保人妻子林某被告上法庭。6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海安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损失20万元。

  2002年10月20日,原告国际公司与被告林某之夫朱某签订赴日本研修(实习)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朱某赴日本研修三年,国际公司为朱某办理相关手续。如朱某擅自离开研修企业,须赔偿国际公司不少于20万元的人民币,林某为丈夫朱某提供了担保。另国际公司与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对内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共同履行建材公司与东日本室内装饰协会签订的研修生派遣合同。2002年10月,朱某被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选赴日本国东日本室内装饰协同组合下属企业进行研修。2002年10月23日,朱某进入日本,为东日本房屋建设室内装饰协作工作社工会接受的技能实习生。2004年1月16日,朱某离开该企业出走,经多方电话劝告,未返回企业。2004年5月13日,国际公司向法院起诉,将担保人林某一人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国际公司诉称,被告林某之夫朱某与我公司签订赴日本研修(实习)协议,被告林某为朱某提供了履约担保。今年1月,朱某擅离研修企业,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赔偿20万元。

  被告林海宏辩称:原告国际公司与我夫朱某所签协议是一份境外就业的中介协议,原告不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质,故该协议无效,担保也无效。原告称朱某擅离研修企业证据不足。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出9份证据。其中证据3为东日本房屋建设室内装饰协作工作社董事代表渡边明彦出具的失踪证明一份,证明朱某于2002年10月23日进入日本,为该社工会接受的技能实习生,因脱离接受企业,定为失踪,失踪时间为2004年1月16日。证据4为东京法务局的认证、证明一份,内容:东京法务局公证人荒木纪男,局长石井政治证明渡边明彦的签名及法人代表印签为其本人所属之物。证据为5为中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书一份,证明上述文书上日本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荻员伸的签字属实。证据6为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日本代表处出具的朱某出逃证明一份,证明2004年1月16日本琦玉县企业技能实习生朱某擅离企业出逃,经多次电话劝告,二人未返回企业。

  被告林某除对上述9份证据中有关自己的签名予以承认外,对9份证据的效力均予以否认。法庭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原告国际公司不具备直接向境外输出劳务资质,但与其合作的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具备相应资质,该终端公司已通过合法途径将朱某输送出国,依劳务输出市场的通行惯例和审判实践中的已有判例,应认定原告与朱某的劳务输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林某向原告国际公司提供有关其夫出国研修的违约赔偿金的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担保的效力亦应予以认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所得出的金额可以作为朱某违反合同所致损失的依据。朱某赴日之后,离开其所从事劳务的企业,经劝说不归,应定性为擅自出走,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赔偿损失。被告林某系朱某违约赔偿金的担保人,原告国际公司向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原告选择连带责任中的一人提出诉讼,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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