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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事实上,随着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慎杀、少杀”的政策趋向更加明显。司法实践层面的“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恰可理解为官方对废除死刑论的回应:先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来减少死刑,尔后再通过修法逐渐减少死刑罪名。

  ■王琳

  最高法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死刑的适用标准再度引发关注。

  其实死刑存废之争是个伪问题。因为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死刑必将被废除,开放的中国也不会例外。值得争辩的焦点是,死刑应否现在就废除。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文化环境中来谈废除死刑,至少当下还是奢侈的。而如果不能将死刑判处“立即执行”,如果我们仍认同死刑是一个“遗憾的必要”,那么,严格死刑的适用才是摆在法官面前的真问题。

 

  事实上,随着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慎杀、少杀”的政策趋向更加明显。如昨日发布的法院工作报告表示,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而对死刑二审程序,不但要实现全部开庭审理,最高法院还要求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些表述听来耳熟能详。去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司法实践层面的“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恰可理解为官方对废除死刑论的回应:先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来减少死刑,尔后再通过修法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不久前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就一鼓作气废除了近年来很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预料,在死刑立即执行的审核标准提升之后,又将有一批死刑罪名在“极少适用”的现实下,逐步走向废除。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深圳特区报
摘录:法律168网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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