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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出处】法学家 【摘要】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庭审理,以往存在手死刑案件二审审理方式中的三级结构被彻底改变。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能亟需明确。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诉讼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关键词】二审;法律监督;诉讼职能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以前,我国刑事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主要表现为书面审查、庭外调查和开庭审理的三级结构。今年以来,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开庭审理,改变了以往存在于死刑二审审理方式中的这种三级结构。这表明,在今后对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一律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一种发展趋势。在这种现实的挑战和发展趋势的推动下,检察机关在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责和功能亟需明确和界定。   实践中,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承担的职能、具体职责事项以及履行职能的途径和方式等问题存在观念上的模糊认识和实际操作上的无所适从状态。例如,有的将检察机关二审职能完全归同于其一审职能,有的则直接定位于公诉职能,还有的将其归结为审判监督职能。这些观点从不同侧面或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所承担的职能,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检察机关二审职能的宪法定位和基本特性而言,这些观点显然不能涵盖检察机关二审职能的基本属性。结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我们应当从法律监督的高度来归纳和概括检察机关的职能。在检察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能是专门性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基础上,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应当界定为二审法律监督职能。对此,本文对这一职能的界定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实现方式和相关实务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二、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具体表现为:应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抗诉理由或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同时监督、检查第一审检察院公诉工作的质量,指导第一审检察院正确完成刑事指控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60条规定,在出席第二审法庭时,检察机关的工作形式具体表现为:(1)认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认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没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维持原判建议;(3)对第二审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并依法处理;(4)进行其他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诉讼活动。   据此,对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监督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对这一界定简要分析如下: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监督职能表现为第一审公诉职能的继续和延伸。这是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重要监督职能。无论是因被告人上诉引起的第二审程序,还是因原审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第二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均有充分体现。由于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一审裁判不仅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成为第二审的主要审查内容。对一审裁判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及审判程序合法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将继续履行与一审公诉相同的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维护一审正确裁判,争取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的认可和支持;对一审裁判未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一审公诉意见正确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应当对一审公诉意见进行全面、深入地再次阐述和论证,继续履行一审公诉机关未能完成的公诉职能,争取二审裁判的认可和支持;对一审裁判未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一审公诉意见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应当继续履行支持一审公诉指控犯罪的正确部分的公诉职能,同时通过支持和维护一审裁判的意见形式对一审公诉指控犯罪的错误部分进行纠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监督职能表现为全方位的诉讼监督职能。这是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基本监督职能。这一职能除表现为第一审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外,主要表现为对一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二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侦查活动、一审公诉活动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这是由第二审公诉“重在诉讼监督,同时继续指控犯罪”的任务决定的,也是第二审公诉区别于第一审公诉“重在指控和证实犯罪,同时进行诉讼监督”的重要表现。   三、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进行二审监督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审理方式直接相关。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次审判程序是对第一次审判程序的全面审查、核实和判断,这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刑事二审程序法定任务,遵守刑事二审程序的法定诉讼原则。基于此分析,检察机关进行二审监督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项:   (一)全面审查原则。在坚持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要注意“六个结合”: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对控诉、辩护理由(包括抗诉、上诉理由)的审查与对第一审裁判的审查相结合;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探求与对原审裁判的审查相结合;对认定事实的审查与对适用法律的审查相结合;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的审查与对新发现的事实的审查相结合;对案件实体的审查与对诉讼程序的审查相结合。   例如,一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起诉了五起抢劫事实,但一审法院仅认定并判决了其中的三起,被告人张某也只对这三起抢劫事实提出了上诉,张某在上诉状中交代杨某系其同案犯。对此,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应当重点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三起抢劫事实,同时还要对一审公诉机关起诉而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另两起抢劫事实进行审查,对张某交代杨某系其同案犯的新事实进行审查,以全面分析和判断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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