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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0年5月,章宁泉(左)在法庭上侃侃而谈。

48岁的北京天平视点社会调查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章宁泉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罗国波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章宁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罗国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曾犯其他罪行所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04年1月间,章宁泉谎称“警视专刊”是司法部下属的传媒机构,准备改制成股份制公司,以支付固定工资和高额分红为诱饵,利用北京天平视点社会调查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平调查事务所),骗取吴某、周某等人入股金18万元及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本田商务车。同年4月间,章宁泉以“警视专刊”和天平调查事务所拟在浙江仙居设立通讯员培训中心和社会调查员培训基地为名,再次骗取两人100万元投资款。

2006年4月至2007年8月间,章宁泉对外自称“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局长,谎称该管理局是司法部的下属机构,经司法部批准在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利用天平调查事务所,以收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设立费用、管理费用、配发调查专用车辆费用或者合作更新调查专用车辆为名,骗取郑某等九人及徐州某协会共计520万余元。

2004年4月至2008年6月间,章宁泉谎称天平调查事务所、“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是司法部下属机构,以安排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可转为国家事业编为诱饵,招聘许某等34人成为天平调查事务所或“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地方办事处、分支机构调查员,并以收取管理费、培训费、服装费为名,骗取上述人员共计134万余元。

2008年5月至6月间,罗国波在明知“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系章宁泉私设机构的情况下,仍谎称该管理局是司法部下属机构,以安排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可转为国家事业编为诱饵,招聘杨某等4人成为浙江瑞安办事处调查员,并以收取管理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骗取上述4人共计23万余元。

2006年8、9月间,章宁泉对外自称“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局长,谎称司法部批准该管理局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但资金尚未到位,以借款周转为名,骗取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共计400万元。

2005年3月至6月间,章宁泉以虚构的“中国北京天平侦护护卫总队”名义,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委托制作护卫队员专用皮鞋的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作为专用皮鞋的指定生产单位,从该公司骗取皮鞋共计1460双,合计金额23万余元。同年4月至8月间,章宁泉虚构受“中国好产品、好品牌评定中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好产品、好品牌”调查评比活动的事实,以天平调查事务所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关于制作铜牌、证书外壳、证书架框的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制作相关物品,不再另行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骗取该公司制作的铜牌、证书外壳、证书架框共计1万套,合计98万元。

2006年4月至9月间,章宁泉对外自称“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局长,谎称该管理局是司法部的下属机构,司法部要规范全国调查行业车辆,批准上述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越野车作为全国调查行业统一用车,以天平调查事务所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骗取该公司41辆越野车,折合共计240余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章宁泉、罗国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章宁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罗国波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章宁泉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亦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罗国波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所处刑罚和后罪所处刑罚数罪并罚;罗国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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