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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补充说明:

      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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