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法条(管辖)

来源:增城律师 网址:http://www.vipzcls.com/ 时间:2016-09-23 10:09:33

分享到:0

        刑事诉讼法法条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徐叔宝
  • 手机:13076721388
  • 电话:020-8263602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xushubao@126.com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二幢东汇城D3国际公寓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