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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误了卖房,新增的税负谁来付?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有了“说法”。

  2005年11月28日,王女士和苏州某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限时代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一套房屋委托某某公司出售,委托代卖期限为3个月,即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房屋代卖价为51万元。同日,某某公司出具了收到王女士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的收条,并书面保证合同期内“两证”安全,合同期满后归还“两证”。

  合同签订后,经某某公司居间介绍,确定房屋买受人为王xx。今年1月4日,在王xx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将王女士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王xx的丈夫。事后,购房人王xx夫妇就突然“蒸发”。

  王女士得知“两证”被骗的消息后,立即向苏州市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反映,此时王xx已将房产证放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反映及时,王xx没有得逞。但直到今年10月18日,王女士和某某公司才从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取回房产证和土地证。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新的房价调控措施。

  王女士房屋的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3月22日,如能在今年3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可按照原规定免征营业税。但由于卖房过程中出现诸多变故,王女士现在要卖房,就得按照新政策规定,多支付2.7万余元的营业税。王女士认为这一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并于今年10月24日将某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营业税。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出台调控房产新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计。委托售房合同延迟履行所产生的营业税,应根据导致延误交易的责任,由双方分担。在本案中,被告有妥善保管原告房屋产权证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未能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王女士1.85万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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