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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探讨

来源:增城律师 网址:http://www.vipzcls.com/ 时间:2015-09-23 11: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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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推定】在97刑法出台以前,我国是明确采用了有罪推定原则,而在97修改刑法时,在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一些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在法律规范上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本法条的基本含义有两点:1、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定罪权,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体现在:(1)在称谓上,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从名义上明确了这一法条的规定。(2)明确由控方负举证责任。(3)疑案作无罪处理。

  这一法条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因素,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只能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差距的:1、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控方负有举证责任,被控诉方没有自证其有罪的责任;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这容易造成使或变相的使被控诉方自证其罪的后果。2、律师介入的时间虽然提前了,但受到的限制仍然较多,而无罪推定要求在被定罪以前,假定为无罪的公民应获得律师尽可能多的帮助。时间的不足会从很大程度上限制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从而影响到无罪的认定。3、在我国无罪结案的不起诉案件有可能再被追诉,而无罪推定要求”一事不再理“。4、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没有彻底禁止使用,与无罪推定对被控诉方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精神也有差距。所以,本法条并不是一个无罪推定的法条。

  现在世界上众多国家都采用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我国在是否采用的问题上也产生激烈的争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条款,笔者认为我国在现阶段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时机还不成熟,理由如下:1、从无罪推定原则本身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在法院未定罪以前,公民是无罪的,其权利应受到一个无罪的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保护,但我们应注意到的是,当一个公民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其身份不可避免的变得特殊起来,相信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上,都不会也不可能将其像对待普通公民那样对待,从这样看来,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在法理上似乎还有所缺憾,须作进一步的完善。2、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价值观是犯罪控制,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打击犯罪而做,而无疑的,无罪推定是会对打击犯罪产生一定的阻力,而就当今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还十分不发达的情况下,今天中国公民对于针对犯罪所进行的保障人权(即打击犯罪)的要求,比针对司法权力的保障人权的要求还是要大一些的,说通俗一点,就是当今中国公民对于打击犯罪的要求还是要大于制约司法权力的要求,所以,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还没有得到质的飞跃,在人民的打击犯罪这一单一的刑诉价值取向还未得到改观之前,采用本法条比较妥当。3、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在我国的司法机关侦查、调查案情的手段还非常落后,司法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口供及口供所提供的证据线索获得其他证据来定案,为了达到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打击犯罪的目标,还是采用本法条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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