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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核心提示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20个月后才放人?

这是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心中的问号,也是中国青年报记者几天来想尽力调查清楚的问题。

有关司法部门解释,这是维稳的需要。但仅此就能置法律于不顾,置公民的人身自由于不顾?

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难的丈夫说,我们还相信法律。法治中国尤其需要对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门和官员更应该有这种敬畏。

10时,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强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法官。2010年8月10日,姚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

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这一天是2013年2月6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六,还有3天就是蛇年春节。此前,赵艳锦共计在看守所中过了10个春节。

赵艳锦说,此前两个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谈话,还让她写了一份材料,主要内容是“出去后要低调”。

丈夫李建军已经在看守所外等候。翻看判决书时,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无罪判决竟然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对他表示赵艳锦的案子“会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无罪释放,更不知道这个好消息迟来了20个月。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之后20个月才放人?”李建军大声问身旁的法官,“他没理我,走到旁边去了。”

邻居小孩被杀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家人寻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据警方调查,赵紫旭失踪前,在端村镇码头与同村人郭万祥两岁的儿子玩耍,郭万祥的母亲在一旁看护。19时许,郭万祥将其子抱走,母亲也随之回家,此后赵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将侦查视线放在与李桂兰家有矛盾、可能杀害或拐卖赵紫旭的本地人员中。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佣,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公安机关寻找李艳青,却发现他失踪了。据调查,有人见到李艳青和郭万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经安新县公安局讯问,郭万祥现场指认,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县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赵紫旭的尸体。

10月15日,根据郭万祥的指认,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带,磁带中一名自称李艳青的人称,赵艳锦雇自己杀人。

此前,死者家属称收到一张字条,字条称“对门儿抱走了赵紫旭”。经鉴定,该字条为郭万祥所写。

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

2001年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判决书记载,从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无罪”改“无期”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2004年3月8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

对于郭万祥之死,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审中,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如果郭死于疾病,为何没有在看守所的发病史和治疗疾病等相关证据作证?

根据法医鉴定书记载,3月7日21时许,郭因未按看守所规定休息并影响到同监室人员,值班民警让监督员将其铐上手铐。第二天发现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郭万祥死前两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报》第3版发表整版报道:《873天的较量——安新县公安局侦破2001.9.24雇凶杀害幼童案纪实》。

报道称,2004年1月9日23时11分,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全跃、刑警大队长王顺青等讯问了郭万祥。此时,该案侦查阶段早已结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报送审查起诉。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赵案。

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与对门邻居李桂兰家有矛盾,遂雇佣李艳青杀害李桂兰之子赵紫旭。由郭万祥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提出,赵艳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的间接证据即郭万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杀人)。

赵艳锦辩称,与李桂兰家有矛盾是事实,但问题早已解决,自己并未雇凶杀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认定:

“第一,赵艳锦曾供认与李艳青共谋弄死赵紫旭,并当下给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艳青已经死亡,无法印证赵艳锦口供的真实性;

第二,邸乐等三人还款时间的证言,与赵艳锦所述还款时间不一致。

第三,郭万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李艳青已经死亡,亦无法质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第四,赵红章、李爱辉(赵紫旭亲属)证言证实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艳青电话,称紫旭的事是艳让其干的。无通话记录印证,且李艳青已经死亡,死无对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日,赵艳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开庭。

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但判决结果却从无罪变成了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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